11、问:我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把出口货物先放到保税区仓库后再出口,请问:这样的运作模式按照规定能否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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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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