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一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的小软件,是否可以申请出口免税或出口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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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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