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出口的时候不能退税了,那出口时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还是说要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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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第一条规定: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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