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的要求。

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 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三)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五)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六)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申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合伙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报送的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伙人.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申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须报送材料中的有关表格
    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页网上办事栏目提供下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