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办事程序
 

    一、操作流程
    1、本市内资企业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报告,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须附下列资料:
    (1)上海市劳务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录用安置失业人员名册及《劳动手册》;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验资报告、企业章程;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将申请人与市局转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单进行核对,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3、经批准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放《减免税通知书》。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每年须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仍可享受减免税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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