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三、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三、七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

    四、办理时间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除另有规定者外)。
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纳税人将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
    五、年检对象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六、年检对象通过年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必须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后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30万元以上的,如财务核算健全,也可通过年检。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辅导期未满的,可暂行通过年检,待其辅导期期满后,再行确定是否可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一般纳税人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项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附上《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分局作出年检结论(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停止抵扣进项、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从年检结束的次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领购证(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抵扣进项、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根据沪国税流[2002]159号文规定,自2003年起,一般纳税人年检不再收取每户50元的工本费。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