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取得、变更、恢复的审批 | 一、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取得的审批
注册会计师申请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申请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且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1年以上;
3、申请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申请者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申请取得证券许可证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申请证券许可证事项而要求上海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2、已填齐的《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表上贴本人一寸彩色近照,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如果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工作于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分所且已在分所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办理注册(转所)手续,还应在《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下方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栏的左上角签署分所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的意见并盖章;
3、申请者本人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者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为申请者本人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复印件或者本人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材料的报送。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由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材料按上述6项内容及要求一式三套,送本市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上海市财政局,邮编:200030,联系人:钟恒,电话:54679568—16041。
2、市财政局审核。接报送材料后,市财政局有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1)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是否符合应具备的申请条件;(2)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转报申请材料。市财政局经过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告之并退回申报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其修改和补充;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所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请的意见,并拟文连同该申请表及所有的申报材料一式两套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上海市财政局转报的申请后,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将结果直接通知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授予证券许可证。
二、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审批
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证券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2、注册会计师在取得、变更和恢复证券许可证后的12个月之内,不得申请变更;
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证券许可证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申请事项要求上海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2、已填齐的《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表上贴本人一寸彩色近照,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如果申请者工作于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分所且已在分所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办理注册(转所)手续,还应在《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下方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栏的左上角签署分所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的意见并盖章;
3、申请者本人的原证券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者本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申请者本人从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6、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为申请者本人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复印件或者本人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材料的报送。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变更由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证券许可证,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材料按上述7项内容及要求一式三套,送本市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上海市财政局,邮编:200030,联系人:钟恒,电话:54679568—16041。
2、市财政局审核。接报送材料后,市财政局有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1)申请变更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申请条件;(2)报送的材料是否具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转报申请材料。市财政局经过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告之并退回申报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其修改和补充;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所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请变更的意见,并拟文连同该申请表及所有的申请材料一式两套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上海市财政局转报的申请后,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将结果直接通知申请变更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恢复的审批
注册会计师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注册会计师离开本市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原工作所在的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上海市财政局转交财政部;
2、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的三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且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三年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超过三年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如符合上述年龄规定及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规定,且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也可以在现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申请事项而要求上海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
2、已填齐的《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表上贴本人一寸彩色近照,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如果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工作于其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自治区的分所且已在分所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办理注册(转所)手续,还应在《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下方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栏的左上角签署分所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的意见并盖章;
3、申请者本人的原证券许可证复印件和原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者本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申请者本人转入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6、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为申请者本人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复印件或者本人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8、申请者原工作单位提供的以往三年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9、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证明复印件(仅限于已上交原证券许可证超过三年而申请恢复的申请者)。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申请材料的报送。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恢复由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材料按上述7项内容及要求一式三套,送本市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上海市财政局,邮编:200030,联系人:钟恒,电话:54679568—16041。
2、市财政局审核。接报送材料后,由市财政局有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1)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申请条件;(2)报送的材料是否具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转报申请材料。市财政局经过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告之并退回申报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其修改和补充;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所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申请恢复的意见,并拟文连同该申请表及所有的申请材料一式两套转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上海市财政局转报的申请后,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