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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审批 | 关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的有关规定
1、凡未在上海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的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上海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应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在上海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如果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于同一时间段内需要在上海和其他省、市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即跨省执业)的,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同时在上海和其他省、市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临时办理审计业务(指非跨省执业,下同)而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的申请获批准后,上海市财政局除给予批准文件外,还发予《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该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后,如临时执行的审计业务仍要继续,应另行申请并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有效期内所执行的临时审计业务,不限于原申请的项目,可扩大至在上海的其他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审计业务项目,但事后应将非经申请批准的临时审计业务项目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财政局。
3、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在上海临时办理的审计业务,只对内地以外的委托者负责,其出具的报告,在内地不具有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办理。
4、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更换、增派人员,但应向上海市财政局报告备案,并附送新增或更换人员的资格证明。
5、上海市财政局如发现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未按上述规定经申请批准取得许可证而在上海临时办理应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批的审计业务(即非跨省执业)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0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并处4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罚款。这种情况连续三次以上,五年内禁止其到内地办理注册会计师的一切业务。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须报送的材料
1、按规定内容填写好的统一格式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2、申请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所在地区的开业证书副本。
3、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派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具有其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认可的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副本。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派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无执业资格人员的合法身份的有效证明副本。
5、内地以外的客户委托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临时执行所申请项目的委托协议或其他相关的证明副本。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审批程序
1、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上述规定向上海市财政局主送申请报告(即《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邮编:200030,电话:54679568—16041,联系人:钟恒。
2、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重点:(1)申请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所在地是否得到开业许可;(2)拟委派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执业资格,是否为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认可的执业资格;(3)所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如发现对所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和事项,通知申请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修改、补充。
3、办理批文和许可证。经审核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批准文件交申请在上海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签发临时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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