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与核销对象
本市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审批与和核销的办理对象为:本市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非贸易项下从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所需的外汇额度。以下单位不属于我局批汇范围:
1.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和学生。
2. 部分院校:华东师范大学、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外国语大学、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
二、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 上午9:30 —11:30
下午1:30 —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办理地点
肇嘉浜路800号 商务楼707室 (上海市财政局涉外经济处 批汇办公室)
电话:12366
四、购汇受理点及受理时间
1. 中国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中山东一路23号)
营业时间:周一 —周五(4:30前)
电话:63291979-2230、2229
联系人:程轶瑶、徐锋
2. 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茂名南路205号,近复兴路)
营业时间:周一 —周五(16:30前)
电话:64738753
联系人:徐真、孙雅丰
五、用汇审批办理程序
(一)用汇单位或个人前来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请用汇须提供如下资料:
1. 临时出国须提供:
(1)外事审批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正本;
(2)“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申请表” (一式两联,须组团单位盖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2. 短期培训(<90天)须提供:
(1)外事审批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正本;
(2)“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申请表” (一式两联,须组团或派出单位加盖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3)出国培训协议(仅对短期培训团组)。
3. 中长期培训(≥90天)须提供:
(1)外事审批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正本;
(2)“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申请表” (一式两联,须组团单位盖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4. 其他用汇须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参照财预[2002]314号文)并随申请一起报批。
5. 个人用汇: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一出国人员可自费购汇一次,金额为USD400。申请时须提供:外事审批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正本。
(二)我局审批
对出国用汇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专项用汇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将“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申请表”第二联退还用汇单位。
(三)用汇单位或个人购汇
用汇单位或个人持“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如个人购汇则用现金),前往购汇受理点按我局核准的限额和当天外汇牌价购汇。
六、核销时间及程序
用汇单位或个人须在回国后15日内,到我局办理报帐核销手续。对提供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情况下,办理核销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用汇单位或个人填写的“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费用核销表”(须组团或派出单位加盖公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2. 办理申请时提供的“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出国用汇申请表”第二联。
3. 相关原始发票(住宿费等):须由团长和经办人签字。伙食费、公杂费和个人零用三项为包干项目,核销时不需提供原始发票。
4. 如有结余外汇,须持我局填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原办理购汇手续的购汇受理点办理退汇手续。
七、其他
根据财政部要求,用汇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