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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批准阶段:
1、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送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
2、支出处室根据目录规定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是否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的审核等)后送预算处;
3、按审批流程,部门预算经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赋码,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项目办理阶段: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批准政府采购计划后,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启动:
1、对列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单位可携带与采购项目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需求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可下载)、较大采购项目还需携带相关技术说明资料或工程具体工作量清单,直接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业务需求。
2、对列入自行采购计划的项目,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采购方式(招标、非招标)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采购计划调整
1、采购项目调整
预算单位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采购项目的,应在确定项目未启动的前提下,向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2、采购结余资金使用
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结余的资金,预算单位应编制专项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经批准后实施。
(1)集中采购项目提取结余
凡预算单位提出使用集中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时,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在与市采购中心对账确认可以结束采购项目后,经审核批准,对项目资金作提取结余处理。
(2)自行采购项目提取结余
凡预算单位需要使用自行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时,应向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提出申请,在市财政主管业务处室与预算单位对账无误后,经审核批准,对项目资金提取结余处理。
三、资金支付阶段:
(一)集中采购项目
市采购中心在收到市财政局的集中采购批复后,根据预算单位填写的“政府采购需求表”中所反映的采购需求进行采购。按规定完成相应的采购程序后,确定中标供应商,经预算单位确认后,由预算单位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供应商在履行供货协议后,由预算单位对供应商的供货服务予以验收并在供货单上签章确认,市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单位在供货单上的验收确认,开具《政府采购资金付款联系单》送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付至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入账通知单》。
(二)自行采购项目
自行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在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提出支付申请并报送相关采购资料予以备案。市财政局分管支出处室在对采购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开具《自行采购资金付款联系单》,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采购资金拨付至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入账通知单》。
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自行采购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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