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纳税人当月实际取得所得的应缴税款在次月缴入国库,因此,以前年度打印的《完税证明》反映了纳税人上年度1-12月实际缴纳的入库税款,与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应缴税款的入库日期相差一个月。为此,本市税务机关对《完税证明》的“税款所属期”作了调整,即:从2008年起《完税证明》上的“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取得所得的所属期一致。同时,本市各税务机关将在明年2月底前完成《完税证明》打印和邮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