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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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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