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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例:本市某区一位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征收,全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20元。其换算后的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720+4250)÷30%=36566.67元 注:以上换算公式和举例,仅适用于年度自行申报。
《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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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年应纳税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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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250元的 |
5% |
0 |
不超过5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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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
10% |
250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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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
20% |
1250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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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
30% |
4250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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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10750元的 |
35% |
6750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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