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如何换算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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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例:本市某区一位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带征率征收,全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20元。其换算后的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720+4250)÷30%=36566.67元
  注:以上换算公式和举例,仅适用于年度自行申报。

《换算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250元的

5%

0

不超过5000元的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10%

25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20%

1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30%

4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10750元的

35%

67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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