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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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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6日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各地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采取自行纳税申报,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已周密部署了申报受理环节中的各项工作,将加强纳税辅导,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每年的受理工作顺利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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