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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海淀区,一家位于西城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的工资情况见下表:

除此之外,2006年林女士还有以下几项收入: (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 (2)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级市)评选得奖,奖金10000元,已代扣税款2000元。 (4)位于海淀区的家中被盗,保险公司根据林女士所购买的财产险,赔偿3万元。 则林女士应如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个项目。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如下: (一)平常取得收入时,林女士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工薪收入 虽然A、B两个公司在每月支付林女士工资、薪金所得时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1月份为例(其他月份同1月份): (1)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费一金”-1600 =16000+5600-3200-1600=16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16800×20%-375 = 2985元 A、B二公司已扣缴林女士个人所得税=
1865+475=2340元 故林女士应补税款 =
2985-2340=645元 (2)申报表的填写 申报时,林女士应填《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表2)。具体填写方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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