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例解七:举例计算一位纳税人的全部年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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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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