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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例解十二、2006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6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6年度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 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注:以上举例,如果题目中未标注说明,在计算过程中均不考虑其他税费、滞纳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