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市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及注册税务师纳入本次年检范围。 二、本次年检工作与2007年度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年检工作一并进行,统一布置和开展。 三、年检表格请于2008年4月20日之前上报到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年检联系人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表格请于2008年4月20日之前交至市注税管理中心。 四、注册税务师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进行。 六、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11号) 附件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检表格(表中统计的信息截至2007年12月31日)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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