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实施意见: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中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市注税管理中心自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二个月内在行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2. 国税发【2006】161号中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由市注税管理中心自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二个月内在行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
  3. 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由市注税管理中心在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一个月内在行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执业注册税务师等基本情况。

  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53号)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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