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动态/税收知识
搜索:
 
 
印花税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税率表

    

税率或税额

购销合同

0.3‰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0.5‰

仓储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技术合同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按件贴花5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贴花5

证券(股票)交易股权转让书据A、B股

1‰

  3.计税方法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对应的税目,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
  (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