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下午,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座谈会上指出,在纪念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一具有伟大历史意义事件的同时,不能忘记农业税在新中国建设过程中曾经作出的历史性贡献。1949年~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谢旭人在座谈会上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0年在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重大决策,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开始逐步减免农业税,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区、市)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坚定决心。
谢旭人指出,全面取消农业税有着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一是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初期,通过清费正税、规范农业税征收,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税收负担。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相比,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1265亿元。
二是促进了县乡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全面取消农业税,把基层乡镇干部从协助征收农业税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的公共事业和为农民服务中去,不仅有利于缓和干群矛盾,也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是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农业税的取消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供了契机,可以加大对农村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部分的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谢旭人说,税务部门要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科学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财力保障。
首先要加强税收征管。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国家要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并建立稳定的财政支农资金增长机制,让公共财政支出更多地惠及农民。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促进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不断增强财政实力,对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要认真落实各项涉农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生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断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落实增加农民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探索税收支农新途径。要进一步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做好取消农业税后的各项收尾工作,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尽快研究农业税取消后烟叶特产税的替代方案,积极推进农税征管机构的职能转变。积极研究完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2006.02.24 厉征
摘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