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动态/财税动态
搜索:
 
 
废止《农业税条例》获全国人大高票通过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12月29日下午3时许,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第十九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中按动手中的投票按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的结果,高票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施行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从2006年1月1日起,农业税这一有着2600年历史的古老税种被取消了。
  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颁布《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
  转折始自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1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8亿农民直接受益。
  2005年岁末,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废止《农业税条例》,使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8亿农民告别缴纳农业税的历史,这是我国农业发展与世界惯例接轨的标志性事件。
  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人士在废止《农业税条例》决定获得通过后说,在《农业税条例》施行的近50年中,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废止《农业税条例》,为在我国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创造了条件。
  当谈及取消农业税及废止《农业税条例》的现实意义时,有关人士认为,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取消农业税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取消农业税还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农业税废止的意义,不仅在于农民负担的绝对数量下降了多少,而在于它破除了农民长期承受的不平等待遇。”国家信息中心学者徐宏源说,“这势必会对城乡统筹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2005.12.30 厉征
  摘自《中国税务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