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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即将依法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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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彻底取消农业税进入倒计时。12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在12月25日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均对该议案持赞成态度,并同意将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据了解,国家设立或者取消某一税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而国务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权,减征或者免征某一税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指出,尽管此前国务院已经决定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彻底取消农业税。
  我国征收农业税的最早记载始于春秋时期的鲁国。1949年,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农业税条例》。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此外,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49年~2000年的52年间,全国共从农民手上征收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民人均负担农业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1949年每人负担28公斤,减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实际负担率即征收额与实际产量的比例也从13.5%降至2.4%。但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负担的费也被纳入税里,农业税负担有小幅增加。
  农业税收入在我国财政收入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50年,农业税收入占当时全国财政总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这项政策促进农民增收减负。到2004年,农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
  目前,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其余河北、山东、云南3省也有相当比例的县(市)免征农业税,全国剩余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15亿元左右,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万分之五。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取消农业税,最大的受益者自然是广大农民。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我国农民负担51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从这项政策中受益。
  当谈及取消农业税的意义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说,《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
  刘积斌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
  刘积斌强调,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缴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刘积斌表示,“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由于我国的农业税属于地方性税种,其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如何在“后农业税时代”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因农业税废止而受到影响,是各界最为关注的话题。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实际上,在农业税开始免征试点的2004年,为了弥补减免农业税导致的地方财政减收缺口,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达216.6亿元,2005年则在上年基础上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

2005.12.28 厉征 
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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