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本市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从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管理、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纳税信用评定为A、B、C、D四种等级,以考核纳税人依法、及时、足额和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纳税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采取分类管理办法。
现对2003年-200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和D类的企业予以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