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08年12月24日受理了宋新、汤晓明、王安、韦勤、陆三英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景天华同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
三、办公场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洪德路1365号9幢1023室。
四、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姓名:宋新。
五、注册资本:人民币35万元整。
六、该事务所共五名股东,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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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注册会计师编号 |
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
最近三年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 |
最近一次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执业时间 |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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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 |
310000330964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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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晓明 |
410300010055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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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 |
310000280897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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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勤 |
310000761777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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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三英 |
310000691597 |
是 |
否 |
5年以上 |
是 |
不涉及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上述股东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欢迎向我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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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