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公告/财政业务公告
搜索: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魏云珠、王剑锋、王传燕、韩潘生、张丽霞: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魏云珠(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1420016)、王剑锋(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520100290020)、王传燕(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1420020)、韩潘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1420018)、张丽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401390009)。
  三、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魏云珠;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北京东路666号B区806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
  四、上海正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