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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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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所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所,名称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总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的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新东路24号202室;分所负责人:张克东;分所注册会计师:杨秋平、成岚、王宏疆、冯军、冯霞。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如变更上海分所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撤销上海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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