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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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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张绮、陆凤、李英、王慧勇:
  你们所报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及其他相关的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及具体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立上海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单位名称及其他
  名称:上海泾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股东:胡伟、张绮、陆凤、李英、王慧勇
  主任会计师:胡伟
  法定地址:上海市南塘浜路103号323室D座
  二、业务范围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三、你公司执行以上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你公司执行以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财政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
  五、你公司应加强本所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执行。
  六、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的行政监督、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督、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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