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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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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所,名称为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二、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总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办公场所:上海市迎勋路168号17层;分所负责人:徐欣然;分所注册会计师:傅晓鸣、沈淳、俞文平、魏云珠、胡洁、徐春、华键、耿建涛、徐慧智、王逵忠、沈德康、陈明强、邓雪亮、许丽英、玄黎静、沈伟、黄利群、卿福平、文军、王亮、王静、李春颖、屠本舟、汪晨杰、王晓伟、黄特、吴晓云、汪静华、程端世、沈敏芝、陈慧君、雷文军、于春波、严卫、罗金生、王振清、王劲松、孟岭、张嵘、张铖、汪天宝、阮红、武峥、金欣辉、贺正琪、左云、谷昉、王少植、柴郁芊、王志辉、温如春、王恺。
  四、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今后如变更上海分所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撤销上海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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