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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流[2008]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4-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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