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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流[2008]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1-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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