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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流[2008]5 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1-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86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珠宝玉石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紧急请示》(云国税发〔2007〕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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