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资源税
搜索:
[字体:
大
中
小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文号  财税[1994]9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5-1-8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