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市2006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及注册税务师纳入本次年检范围。
二、本次年检工作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年检工作一并进行,统一布置和开展。
三、纳入本次年检范围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及注册税务师应按《通知》要求,在2006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25日间,做好本单位的年度自检工作,并将⑴书面自检报告、⑵年检表格(包括电子版本)、⑶税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⑸财务会计报表等年检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注税管理中心,报送的事务所年检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注税管理中心在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的基础上,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人员安排及要求将另行通知)
五、市注税管理中心将根据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自检和抽查情况,办理年检手续。年检结果将于年检工作结束后公布。
六、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会费和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进行。
八、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29号)
附件2.年检表格(表中统计的信息截至2006年6月30日)
⑴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⑵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⑶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⑷人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情况表
附件3.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自检要点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O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