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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流[2008]3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4-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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