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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地[2005]3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5-7-22


市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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