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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流[2007]8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11-2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07]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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