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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外[2008]4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5-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现将该文转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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