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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外[2007]9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2-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执行本市原规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7年底:
  1.设立在虹桥、闵行、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立在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立在本市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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