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失效法规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文号     沪国税进[2004]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4-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规定,在本市对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实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制度。现将市局制定的《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本市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办税员证》后,方可持证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已在2003年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办税员,直接到征税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外贸企业《办税员证》的首次核发工作,由市财税三、四分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申报软件推广培训一并进行。
  三、《办税员证》的年检由各发证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进行。
  四、对办税员的后续培训和年检,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在“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参加初次培训的办税员,只收取食宿费和必要的资料费(按成本价)。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办税员的管理,定期和无偿地为企业办税人员开展后续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指导。
  六、各单位发放《办税员证》时应作好记录,编制清册备查,同时在办税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加盖“已发证”戳记。
  七、《办税员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原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发放的老《办税员证》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其后一律使用新《办税员证》。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退税办税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使用《出口退税办税员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人员的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在本市对出口退税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实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制度,并制定办税员使用《办税员证》管理办法。
  一、《办税员证》发放范围
  (一)本市出口企业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式员工。
  (二)出口企业委托的本市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办税人员。
  二、符合领取《办税员证》的办税员条件
  (一)具有一定财会、税收专业知识,并经企业委派代表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相关业务;
  (二)参加本市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培训
  (一)办税员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考试,应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员参加培训的,还需提供委派企业的委托代理协议。1户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原则上不超过3名。
  (二)办税员培训采用初次培训和后续培训两种形式。
  1.初次培训由税务机关委托上海财税职大建立的“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共康路51号)进行,培训对象是首次从事出口退税办理业务且未持有《办税员证》的新办税员,内容是出口退税基本技能。
  2.后续培训是对已取得《办税员证》的办税员继续培训,由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日常工作和年检组织实施。其中,对生产企业办税员的后续培训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外贸企业办税员的后续培训暂由市财税三、四分局组织实施。
  (三)办税员需参加初次培训的,应到发证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出口企业办税人员培训报名表》(附后),经核准后到“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报名,由培训点负责安排及通知办税员参加培训,并对通过考核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点”原则上采用固定开班形式,每月开班两次:一次是为外贸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一次是为生产企业办税员进行培训。
  四、领证
  (一)出口企业办税员通过出口退税业务初次培训考核的,即可凭《培训合格证书》到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其中,属本市外贸企业的办税员到市财税三、四分局领证;属本市生产企业的办税员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领证。
  (二)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员通过培训考核的,凭《培训合格证书》到委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1个代理人员如需代理多家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可只到某一委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领取1张《办税员证》。代理人员在以委托代理企业名义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一并出示《办税员证》和委派企业的委托代理协议。
  五、办税员的职责
  (一)代表委派企业就出口退税方面事宜与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及时反映出口退税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出口退税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和操作方法。
  (三)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各项退税资料。
  (四)抵制和揭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
  (五)办理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管理事项
  (一)办税员取得《办税员证》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应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可要求企业予以更换。办税员严重失职的,税务机关应吊销其《办税员证》,并通知企业。
  (三)企业自行更换办税员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收回《办税员证》交税务机关注销。凡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且未交回《办税员证》的,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七、年检工作
  (一)办税员应参加税务机关每年组织的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办税员,税务机关承认其办税员资格并在其《办税员证》上加盖年检章;对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办税员,由发证税务机关收回《办税员证》,取消其办税员资格、不准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年检内容包括:是否了解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和申报操作方法;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有无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等等。
  八、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办税员原持有的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发放的《办税员证》使用到2004年6月30日止,其后一律使用新《办税员证》。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