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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征[2008]1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4-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8〕2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要求,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已作了相应更新。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现将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及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稽查局)。
  
  附件: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式样)及使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链接:
 1 、修订的“税务处理决定”(式样)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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