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征[2008]1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6-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财税票据管理中心:
  近阶段,市局发现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放松了对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同时,今年初两会期间,市政协届委员提出了“关于规范本市停车场(库)收费发票的建议”的提案,为我们强化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为加强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税务机关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二、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应报市局备案。
  三、请各税务机关严格冠名发票的审批,对能使用本市税务统一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批印冠名发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