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文号     沪地税征[2008]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2-15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意其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今后,凡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均可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