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税务法规/税收协定
搜索: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际[2008]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6-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国税函〔2008〕4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
  

  国税函[2008]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税务主管当局近期达成协议,增列在对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机构,具体为:
  一、加拿大方面: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the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简称CPPIB)。
  二、中国方面:
  (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上述协议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执行,请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沪ICP备 05009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