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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际[2008]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6-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已于2007年7月1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最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与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通过换函,同意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替换《谅解备忘录》中的有关表述。该换函构成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协议,自2007年7月13日生效执行。现将换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链接:
 1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致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的函
 2 、韩国战略与财政部税收分析与国际税收事务司司长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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