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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外[2007]6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7-5-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7年4月17日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修订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
  取消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代替: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同意的缔约国另一方地方当局、金融机构和部门。第(二)项中所说的“国家银行”,在中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巴基斯坦是指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两国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本议定书于2007年4月1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总理财政顾问 萨尔曼·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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