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0〕310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