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请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1997]157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适用范围
由市各财税分局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社会团体:经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或组织。
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在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收户管核准手续。
三、应纳税收入支出项目的确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纳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相应支出项目,按照配比原则,可采取据实划分或分摊比例的方法进行核算。若纳税人采取分摊比例的方法,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分摊比例的方法和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额的计算,按《通知》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四、有关税前扣除工资的范围、标准
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按实扣除,有关单位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备查。凡不实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适用税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单位,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六、有关征收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按季度和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各财税分局要做好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户统计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
2、《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样张及填报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2:
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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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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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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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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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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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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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级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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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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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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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帐载金额 |
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金额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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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总额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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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财政补助收入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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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上级补助收入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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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拨入专款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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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事业收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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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经营收入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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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附属单位缴款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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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其他收入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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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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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务院、财政部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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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国务院、市政府批准收取,并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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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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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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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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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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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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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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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财政拨款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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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收入总额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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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填写此栏) |
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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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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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支出总额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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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成本费用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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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工资支出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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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职工福利费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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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职工教育经费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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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工会经费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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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公益救济性捐赠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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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业务招待费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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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利息净支出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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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经批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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