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