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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2]65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2-7-16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河南、浙江、江苏、山东、新疆、四川、云南、山西、福建、贵州、湖北、广东、河北、湖南、吉林,陕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在浙江、江苏省内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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